享受政府服务补助的说明

一、服务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服务对象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为持有南宁市市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具体如下: 
1.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城市散居、需介护、介助的“三无”老人。 
2.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需介助、介护的失独低收入老人。 
3.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需介助、介护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4.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需介助、介护且子女不在南宁市市区工作的独居老人。 
5.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助标准 
1.基本补助。前四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12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第五类服务对象,每人每月可享受2小时服务,按照25元/小时的养老服务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可享受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重复者不累加,按照类别最高标准执行)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方面:助餐、起居、助浴、卫生清理、代办业务等服务。 
2.医疗保健方面: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3.家政方面:安装维修家具家电、清洗、疏通及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5.精神慰藉方面:精神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 
6.其他方面:文化体育、法律咨询及其他老年人需求的服务。 
(二) 基本要求 
1.签订协议。服务实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保证服务质量,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制定方案。服务实体要制定详细的老年人服务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3.贴心服务。敬老爱老,态度和蔼,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名誉权。 
(三)服务实体要求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结构健全,制度完善。 
3.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要建立服务对象的台账。